1. 透視英國國籍法綠皮書 影響二百六十萬香港英籍人士的提議

上世紀七十年代,中英談判尚未開啟,但眼下新界地契年期只剩約二十年,英方已著手研究九七問題,其中一個課題是如何防止來自殖民地的大量移民。當年留學英國的梁振英,洞悉此問題,1977年首次以筆名「江晨秧」投稿《信報月刊》,指出英國當時的《國籍法綠皮書》建議修改國籍法,將影響全港 260萬英籍人士。結果,英國在1981年通過《英國國籍法》,英籍港人被歸類為「英國屬土公民」(BDTCs),八十年代中期再推出「英國國民(海外)」(BN(O)s)身份,兩者均無居留權;這篇文章,是了解當時國籍爭議的重要文獻。

1977年

透視英國國籍法綠皮書
影響二百六十萬香港英籍人士的提議
江晨秧

遭英聯邦移民反對

今年四月間,英國內政大臣向國會呈交「英國國籍法綠皮書」,列出英國國籍問題的現狀、弊端,及可能要修改的地方,供國會上下兩院及民眾之間參閱、討論,以便集思廣益,為將來立法提供一個基礎。綠皮書發表之後,本港報界亦有報道,但語焉不詳。據知港府方面亦未有就該綠皮書可能影響本港市民權益之處作過任何表示,整件事在幾天之內就不了了之。 

英國現時的立法程序及行政措施,凡屬牽涉面廣的,多以公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的方式進行,一方面廣徵民意,另一方面也算是真正實行民主政治。立法過程中的綠皮書、白皮書、議案,然後經兩院通過而成法例的四個步驟,用意也不外如是。可惜的是,英國政府這次提議修改國籍法中受影響最大的330萬英屬民中,有79%(260萬人)為香港人;港府第一未有積極引導受影響的香港人參與討論,第二未能於新聞界提出詢問時提供詳細資料,實在有塞責之嫌。 

綠皮書長達79段,共26頁,是實現74年2月間英國工黨所發表的競選宣言中,有關修改國籍法的承諾而作出的報告。綠皮書發表後的一兩天,全國性的報章如《倫敦時報》有相當大篇幅的報道,之後就聲沉影寂,可能大部分英國人民至今仍未知綠皮書的存在。受到英國國籍及移民法例直接影響的英聯邦移民,反應就較為熱烈,透過各移民組織表示態度,認為綠皮書的提議無非為進一步壓抑有色移民。代表種族關係組織發言的種族問題權威安.鄧美德(Ann Dummet),更指出新法實施後會增加無國籍人士,有損與英聯邦國家的關係,並可能令英聯邦移民懷疑英政府促進種族和諧的誠意。 

英國國籍法現狀混亂

不列顛帝國的締造者,關於國籍方面的理想,是希望所有在帝國歸化或出生的人民都屬同一國籍,而因為當時帝國的主要成員為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即英國本土及殖民地,故此帝國內的人民在其本屬地內的國籍亦為「聯合王國及殖民地籍」(U.K. and Colonies Citizenship)—本文內簡稱「聯殖籍」—而在整個帝國內則為「不列顛籍」(British),理論上,帝國內的人民屬同一國籍,而擁有同樣權利及需履行同樣義務。  

其後帝國內殖民地紛紛獨立,而每一獨立國所訂定本國國民(Citizenship)的定義亦不盡相同。1964年加拿大率先訂立「加拿大籍」,並規劃出加拿大籍的定義,及加拿大籍人民的權利及義務,亦即以「加拿大籍」取代獨立前的「聯殖籍」;因為加拿大依然為英聯邦成員國,所以仍保留加拿大人在聯邦內的 「不列顛籍」名義。 

1947年倫敦會議後,英聯邦內其餘獨立國家以有例可援,爭相制訂本國公民的定義,而同時又承認本國公民及其他聯邦國家公民同屬「不列顛籍」。翌年,英國亦通過 「1948年國籍法例」,將此項安排納入其國籍法中。故此,總括來說,由1946年至今,英聯邦人民的國籍有下面三項—

(一)英國本土及殖民地人民的「聯合王國及殖民地籍」或
(二)前殖民地國家於獨立後頒予本國人民的本國國籍;聯邦內人民的國籍不論屬(一)或(二),名義上同時為
(三)「不列顛籍」。 

理論上,假如所有前殖民地國家於獨立後,都效法加拿大等國的做法,將「聯殖籍」轉為本國國籍,事情就簡單得多;但問題發生在1950及1951年,印度及巴基斯坦拒絕承認部分在兩國獨立前的人民為本國公民,繼後在肯雅、馬來西亞及東非都有同類事情發生。結果是部分原殖民地人民除「聯殖籍」及「不列顛籍」外,別無其他國籍。

「聯殖籍」本身有不少弊端,最明顯的是通常在西方國家,持有一國的國籍,即可自動享有自由進入該國的權利;但「聯殖籍」人士中, 除英國本土人民外,殖民地人民及如前段所說的前殖民地人民,自1962年起已沒有進入英國本土的權利。每當英國政府試圖管制移民入境時,就要對各類「聯殖籍」人士詳細劃分。英國政府認為在同一國籍內劃分不同人士的入境權利,容易被指摘為種族歧視,面對此表示遺 憾。綠皮書認為英國帝國時代已成過去,英政府對全球人數約九億而只是名義上為「不列顛籍」的人士(多數為英聯邦人民)已無直接責任,甚至對是否有必要維持英聯邦人民的「不列顛籍」亦有懷疑。近年來英國經濟不景氣,種族問題日趨嚴重。最近一年來英國境內的有色人種移民的「國民陣綫」更聲勢擴大;倫敦、百福特(Bradford)及其他有色移民聚居地的種族摩擦愈來愈是表面化,種族謀殺、集體毆鬥等事件層出不窮,而要勞動到內政部大臣親自出馬調停,顯示官方亦未敢忽視種族關係惡化的發展,以防六十年代「打巴基斯坦人」(Pakibashing)暴亂重現英倫。 

半年前一批只持有「聯殖籍」的印度裔人士,在東非政府壓力下,離開生長於斯的東非,遠赴唯一可被認同為祖國的英國。到埗後被英政府安排在倫敦機場附近的「三星」高級酒店暫住,而立即惹起部分英國人不滿,群集酒店門外示威,抗議該批東非移民待遇太好,浪費公帑,引起政府及民眾廣泛重視有色移民入境及種族關係之間的聯繫。

基於以上各種原因,英政府急謀丟下這個帝國崩解後遺下的包袱,希望藉著重新訂定「英籍」的定義。白紙黑字的寫成法律,一勞永逸地限制前殖民地人民入境的權利。 

英籍與海外英籍的距離

針對目前「聯殖籍民」擁有不同入境權這一弊端,綠皮書建議英政府立法取消現有「聯殖籍」,而將現時擁有這類國籍人士,依據其是否與聯合王國(包括英倫、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Isle of Man 及 Channel Is.)有密切聯繫(綠皮書原文為 Close Link)及能否認同於英國社會而分為「兩種人」—

(一)英籍(British Citizenship)
(二)海外英籍(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hip)

綠皮書並主張將來實施新法時採用下述兩項安排


過渡性設施,以決定哪類人士應為「 英籍」或「海外英籍」;
②永久性設施,對未來兩類英籍的獲得(例如經出生、歸化等)作長遠及明確的安排。

兩類英籍之間的最大分別,可想而知,就是在進入英國的權利。將來兩類人士將持有不同護照,但綠皮書建議英政府對兩類護照持有人給予同樣外交保護。 

現在試將綠皮書所論及兩類英籍的安排摘要說明—

(一)英籍

在過渡時期,下列人士將可成為英籍人士—

(a)歸化或出生於英國或經英政府註冊 (Registration)的「聯殖籍」人士;
(b)「聯殖籍」人士而父母或祖父母出生於英國,或經歸化或註冊為英籍;
(c)海外「聯殖籍」而落戶在英國的人士,例如東非的前英國屬民;
(d)海外「聯殖籍」人士在英國居留超過一定期限,而在期限之後被獲准無條件(例如毋須證明有僱主錄用)繼續居留英國;
(e)女性海外 「聯殖籍」人士,而丈夫為出生於英國本土者。

至於長遠安排方面,綠皮書詳細討論到將來獲取英籍的六個途徑,即出生、領養、繼承、婚姻、歸化及登記等。其中出生一項,綠皮書提及目前英國這方面的做法是 IUS Soli 法,即嬰孩出生於英國即有權選擇英籍,與歐陸國家的 IUS Sangunis 法不同。依照後法,嬰孩的父或母必須為出生地人士,否則嬰孩不能獲取出生地國籍。綠皮書對兩種做法孰優孰劣未下結論,但假如英國在重新制訂國籍法時,與歐陸家看齊採用 IUS Sangunis,則對旅英「港僑」影響將十分大,事因不少「港僑」在英生兒育女,子女食現存法例成為英籍後,本身仍然無國籍(仍持C.I.)或屬香港英籍;此法倘若實施,未來「港僑」的下一代,便會繼承父母的無國籍或香港英籍而在英國沒有永久居留權。

(二)海外英籍

海外英籍人士的權利是無限制進入其居留的英屬地,故此條件亦為「聯殖籍」而出生,歸化於該屬地、或經英屬地政府所註冊。故此,部分「聯殖籍」而現時居住於非英屬地國家(例如已獨立的前屬地國家)的人士,將不能將新的「海外英籍」傳給下一代,下一代將變成無國籍,不過這類人士本身的數目將隨時間的過去而減少。 

如前所說,「海外英籍」人士並無自由進入英國的權利。綠皮書並指出永久性的目的,是用進入英屬地的權利作為「海外英籍」的先決條件,但未有說明新法實施後,英籍人士對英屬地的入境權。 

歸化英籍港人極受影響

當綠皮書發表後,部分香港人臆測該綠皮書的目的,是替香港的英國殖民地政府鋪好後路,以備日後要「返祖家」時,可以走得無牽無掛。

新法實施後,香港260萬的「聯殖籍」(或香港人慣稱的英籍)人士,除有父母任何一方或本身在英國出生、長時期居留英國,或與英國出生的男士結婚時少數外,絕大部分將被列為新的「海外英籍」而順理成章沒有自由進入英國的權利。 

事實上這260萬香港人,雖然可以申請英國護照,但早於1962年開始,如同其他英聯邦人民一樣,需要接受移民管制而不可自由進入。道義上英國對英籍香港人的責任是另一回事,但法律上香港人由當時起,移民的不必說,就是做工、唸書,甚或旅行,都需要經香港移民局向英國申請,經英內政部審核批准始能成行。

由此看來,當香港的政治地位有所改變,亦即英國政府撤出香港之時,無論香港將獨立、自治或交回中國,綠皮書所提議的「變法」,所能做到的 ,除再三重申海外英籍人士應永居海外之外,有以下幾點—

(一)與香港英籍人士劃清界限

因為雖然英國的「1962年移民法例」已經限制港人進入英國,但到底香港英籍人士國籍上仍為「聯殖籍」,亦即與英國本土人民同一國籍。新法訂立英籍及海外英籍,劃分楚河漢界,香港政治地位如有變動,英國可以名正言順,拒絕撤走任何海外英籍人士。  

(二)避免類似東非事件發生

香港的「少數民族」,如印度、巴基斯坦及葡萄牙裔人士,在港領有「聯殖籍」,於香港政治地位改變後,可能自願或被新政府所限,不願或不能轉為當時的「香港籍」或「中國籍」。此類人士在綠皮書建議的「英籍人士長這性安排」下,將不可能轉為「英籍」而進入英國 。

(三)上述第二點亦適用於旅居英國的香港英籍人士

在香港政治地位轉變初階,在英國的英籍香港人,無論是唸書、工作或旅行,將會受限於綠皮書建議的獲取「英籍」的六種途徑(見上文)而不能永久居留英國。 

當然以上幾點,只屬筆者個人的臆度。表面上,正如綠皮書所指,英國的國籍法,經戰後幾個國籍、移民法例的累積及不斷修改(「1948年英國國籍法例」 已被修改40次以上),實在素亂不堪(請參看附圖),早有「大修」的必要,而在英國加入歐洲共同市場後,共市計劃一致放寬會員國之間的入境限制,並簡化入境手續,令英國更有理由要重新訂定英籍人士的定義。 

但假如我們回顧英國戰後移民及國籍法例的訂定及修改,就會發覺歸根結柢的原因是英帝國的解體及殖民地的脫離英國。英國經過重重麻煩之後,仍未能堵住前殖民地人民移民入境;在目前經濟不景氣,國內種族關係劍拔弩張之際,會否痛定思痛,鑑前車之覆轍,而針對現存屬地人民(香港佔總人數79%)變法,以備日後屬地脫離英國時之需? 

一如《倫敦時報》指出,《國籍法綠皮書》只表示英政府將來立法的部分原則,對其餘事項未有表明立場。但筆者自信可以肯定一點,那就是英政府必然已抓緊「盡量減輕對前屬地及現存屬地將來脫離時的責任」這一綱領,將現行大部分國籍、移民法例綜合,堵塞漏洞,清除疑點,增加限制而立新法。綠皮書之後的白皮書及議案細則,是否朝這個方向走,大家可拭目以待。

(原刊於197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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